易见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9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全律证意字(2017)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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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贵公
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上述通知及公告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
权登记日、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
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在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
路 688 号九天大厦 10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知内容。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 1122,447,500 股,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837,314,33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6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
表决。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赞成 837,304,33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2.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赞成 837,304,33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3.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赞成 837,304,33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4.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赞成 837,304,33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赞成 837,304,33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6.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 837,304,33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对外担保的议案》。
赞成 837,304,33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8.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 2017 年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 90,081,094 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47,223,242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 2017 年年度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成 837,304,33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10. 审议通过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赞成 837,304,33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11. 审议通过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 837,304,33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0,000 股,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 0 股;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
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关联股东对关联事项决议进行了回避表决。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本次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
本次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