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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李洋)2017-08-28  

						          易见 供 应 链 管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事候选 人 声 明

        本人李洋,己 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易见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 名 为 易见 供应 链 管理股 份 有 限公
                                          司第 七 届董 事会独 立 董事 候选 人 。
                                                                                本人 公开声
   明 ,本 人 具备独 立 董事 任职 资格 ,保 证
                                              不存 在 任 何影 响 本人 担任 易见 供应
                                                                                     链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 事独 立 性 的关系 ,具
                                                 体 声 明如 下   :


       一 、本 人 具 各 上
                           市公 司运作 的基 本知识 ,熟 悉 相 关法 、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其他 规 范性 文 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法
                                              律 、经 济 、财 务 、管理 或者 其他 履 行独立
  董事 职 责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验 ,并 己
                                          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 管理人 员培 训工
                                                                                  作 指 引》
  及相 关规 定 取 得独 立 董事 资格 证 书 。
       二 、本 人任 职 资格 符合 下列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部 门规 章 的要 求    :


        (一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公 司法 》  关 于董 事任 职 资格 的规 定  ;


         (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务 员法 》 关于 公务 员兼 任 职务
                                                                        的规 定         ;


         (三 )中 央 纪 委 、
                             中央组 织 部 《关于规 范 中管 干 部 辞去 公职或
                                                                             者退 (离 )休
 后担 任 上 市公 司 、基 金 管理 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立 监 事 的通知 》 的规 定             ;


         (四 )中 央 纪 、
                      委 教 育部 、监 察部 《关 于加 强高 等 学校 反腐
                                                                        倡廉 建 设 的意见 》
 关 于 高校 领 导班 子成 员兼 任 职 务 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 监
                         会 《保 险公 司独立 董事 管理 暂行 办法 》
                                                                      的规定    ;


       (六 )其 他 法 、
                      律 行政 法规 和 部 门规 章规 定 的情形 。
      三 、本人 具各独 立 性 ,不 属 于 下列
                                               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
                         司或者 其 附属 企业 任 职 的人 员及 其直 系亲 、
                                                                         属 主要 社会关 系
  (直 系亲 属 是
                 指配 偶 、父 母 、子 女等 ;主 要社 会关 系是
                                                                指 兄弟姐 妹 、岳父母 、儿
媳 女婿 、 兄 弟姐 妹 的配 偶 、 配 偶 的兄
                                            弟姐 妹等 );
        (二 )直 接 或 间接
                           持有 上 市公 司 己发行股 份 l%以 上 或者 是 上
                                                                             市公 司前十 名
股 东 中的 自然 人股 东及 其直 系 亲属  ;




       (三 )在 直
                   接 或 间接 持有 上市公 司 已发行股 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 或 者在 上
市公 司前五 名股 东单位 任 职 的人 员及
                                           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 司实 际控 制人及 其 附属 企业 任 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
                        司及 其控股 股 东或者 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提供 财 务 、法 律 、咨
询等服 务 的人 员 ,包 括 提供服 务 的 中
                                           介机 构 的项 目组全 体人 员 、 各级 复核人 员 、
在报 告上签 字 的人 员 、 合伙 人及 主要
                                           负 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 司及 其控股 股 东或 者其 各 自的 附属 企业
                                                                       具有 重 大业 务往 来
的单位 担任 董事 、监 事 或者 高级管理 人 ,或
                                             员     者在 该业 务 往来 单位 的控 股股 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 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不
                                           具各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 下列不 良纪录   :




       (~)近 三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 司董事 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次以上通 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
                                           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
                        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 明显与事实不 。
                                                                符
     五、包括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在 ,本
                                             内    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 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 人在 易见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受 聘担任 云南大学、云南财经
大学 ,资 产评估专业硕士导师 ,具 备高级
                                        会计师的资格 。
    本人 己经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 引》对本人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 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 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白作出虚
                                            假声 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 :在 担任 易见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 、规定、通知 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 管 ,确 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职 责 ,作 出独立判断             ,


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情形的,本 人将 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 。
                                           务
    特此声 明。




                                                                   ⒛   17年 8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