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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31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
公正的立场,在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
实性与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关于公司拟与云南西山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提
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云南西山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易见区块”中展开合作涉及
的担保事项是为拓展公司的新业务,加快“易见区块”的商业推广,公司为其在
“易见区块”中的授信和资金投放提供担保实行单一客户和总额控制,业务对象
为公司“易见区块”中的客户,基于买方信用发生的交易,具有较好的信用基础,
交易真实可靠,风险可控,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同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业
务合作暨对 8 名客户提供担保,单一客户不超过 600.00 万元,合计担保总额不
超过 4,800.00 万元。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
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独立意见

    1.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滇中保理通过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
安证券”、“计划管理人”)设立平安-滇中供应链金融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融资
规模不超过 13.00 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规模不超过 12.35
亿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规模不超过 0.65 亿元,期限预计为 1 年,
滇中保理为本专项计划的唯一原始权益人。同意滇中保理将其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形成的应收账款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该等应收账款债权系债权
人因申请保理服务而转让予原始权益人的,同时债权人已同意原始权益人将该等
应收账款债权出售予专项计划管理人。同意滇中保理作为本次资产证券化的资产
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

    2.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滇中保理拟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江资管”、“计划管理人”)设立长江证券-滇中保理购房尾款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暂定名,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
持证券进行融资,融资规模预计不超过 14.70 亿元,其中优先 A 级和优先 B 级
募集规模不超过 10 亿元,次级募集规模不超过 4.70 亿元,期限预计为 2 年。同
意滇中保理将其为融资人提供购房尾款商业保理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的债权作
为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管理人,滇中保理为本专项计划的唯一原始权益人,
并作为本次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服务机构;同意滇中保理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
付专项计划费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的的差额
部分承担补足义务;同意公司为滇中保理履行专项管理计划的差额补足义务向长
江资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本次滇中保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产结构,经我们认真审
核,一致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本次资产证券化工作。
    4.本次专项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规定。

    四、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邵凌先生的履历资料,我们一致认为:邵凌先生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本次董事会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邵凌先生为公司首席技术官。




    独立董事:李 洋   梁志宏    赵起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