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
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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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
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设董
事长 1 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公司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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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在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的任何
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大会
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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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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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任期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需要满足如下任职条
件和资格:
(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
指引(2016 年修订)》第十一至十五条的规定;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
决议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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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兼职等情况,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报备证券监管部门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2 届。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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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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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层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当在权限范
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处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项的
决策权限为:
1.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总经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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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会研究,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2.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单笔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20%的,单笔交易
所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的,交易
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30%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的,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3.单笔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或成
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的,应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权限
规定的,董事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二)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为:
1.《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2.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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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对外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含关联交易),按
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其中,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按照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收购出售资产不论交
易标的是否相关,按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作为计算标准。
已单独履行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层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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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提案,在会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提案应当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达、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 3 日。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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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
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
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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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视频
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会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应于规
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及应当列席会议的人员,所有参会人员
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
决议书上签字;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主持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
序进行审议,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主持人可根据会议情况,规
定每人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与会董事应勤勉尽责,对议案进行认真
审议,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有关材料,充分了解审议事
项,独立判断、审慎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与议案有关的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
所需要信息。若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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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
提案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应回避的其他情形。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监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结束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如认为有违规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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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决策的事项,可单独提出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建议未被采纳,
监事仍然认为自己的建议正确并有必要,可会后发表书面意见。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
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决议上签名,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由
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既不按前款规
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公开声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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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决议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在表决该项决议时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除
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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