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
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尚
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尚未披
露的信息,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
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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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
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涉嫌犯罪
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
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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