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
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
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