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
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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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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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的内容;
(十九)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七)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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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述规定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
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按要求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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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
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并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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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
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四川监管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
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在选
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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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五章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
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分。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
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
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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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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