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的排查、归集和保密,加
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
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 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
部门。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
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
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
要时,可以对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
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应对各自
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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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
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提供或接受劳务;
1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5.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
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6.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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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18.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9.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20.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二)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债券投资等)及公
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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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
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
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
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5.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6.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7.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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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应密切关注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
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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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
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对
外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对外提供担保除外);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
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列标准之一的,即负有
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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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
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
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如未能遵守本制度,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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