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全体股东利益,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通知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直接持
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
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
配偶和子女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等。
1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
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
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
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2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
尽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
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不得接受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
不得接受指使违规调动资金,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
制,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单
位的第一责任人,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领导
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和风险控制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公司所属子公司总经理、
财务部、审计部、资金结算中心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
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和资金结算中
心应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情况,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和关联
交易情况汇总表,适时掌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情况,
杜绝期间占用情况的发生。
3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中期报告披露前一个月和年度报告披露前二个
月内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和关联交易情况汇总
表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进
行审核确认,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必须经公司聘请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公司年度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审计,审计结束后出具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
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履行
前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资金审批和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
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限期偿还占用公司的
资金;并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解决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
体方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如因特殊原因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4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并不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连带
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必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要求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对违规为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
务,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批准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视为
严重违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条规定给公
司造成较大经济利益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及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经济赔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处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经济赔偿处分,并动议免除相关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第一
5
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按后者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订时
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