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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

证监会(2008)48 号公告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最迟在正式审计开始前),公司经营

管理层(至少包括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

行实地考察。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

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
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

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

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

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

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

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

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

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

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

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

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