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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

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人,建议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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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充分了解公司的市场状况、主营业务、人力资源、技术储

备等,全面评估公司的战略风险,避免因战略失误可能导致企业过度

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

大投融资方案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以下主要资料形成会议资料,提交战

略委员会审核。

    (一)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向、公

司资源现况及比较优势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审核后的

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

    (三)由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报战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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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备案;

    (四)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尽职调查报告等进行洽谈,并报战略委员会工作组;

    (五)由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进行评审,签署书面评审意见,并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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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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