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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所有董事;高管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

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应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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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

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

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需要形成书面意见或决议的,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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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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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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