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1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架构、人数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股东单位、控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二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

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