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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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向审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计划、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
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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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审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对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向监事会报告。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1.协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以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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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审计部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其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六)内部审计部门的各类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问题
或缺陷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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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在召开 7 日前以书面、邮件、电话、短
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需要形成书面意见或决议的,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其口
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履行签署手续。会议形成的书面意见
或决议需参会委员签字,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每份经由一位或以
上的委员签署,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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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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