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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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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向审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

工作职责,勤勉尽责,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计划、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

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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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评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审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对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向监事会报告。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1.协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以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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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审计部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其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六)内部审计部门的各类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问题

或缺陷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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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在召开 7 日前以书面、邮件、电话、短

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需要形成书面意见或决议的,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其口

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履行签署手续。会议形成的书面意见

或决议需参会委员签字,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每份经由一位或以

上的委员签署,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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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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