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维护
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审计委员会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规程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有效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是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任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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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全部成员均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
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
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内部监督和规范运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
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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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就外聘审
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确保该项服务不会影响其独立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计划、方法及在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六)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
的沟通会议,讨论双方认为必须单独讨论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
促重大问题整改;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提交给公司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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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的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
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
(五)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中的工作规程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
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部控制缺陷的
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部及相关部
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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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二)协调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以及对外部审
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
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如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三)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提交履职报告,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
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
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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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 4 次,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议时;
(三)由审计委员会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召开前 7 日以书面、
邮件、电话、短(微)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会议事由和议题;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会议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未能出席
会议的委员可通过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非委员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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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还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到会介绍
情况或发表意见。全体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式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或类似通讯设备举行;所有与会委员在会议过程中能清楚了解其他委
员的讲话并进行充分交流的情况下,应视为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其口头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履行签署手续。会议形成的书面意见或决议
参会委员应签字,可由一式多份文件组成,每份经由 1 位或以上的委
员签署,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签署。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及其他人员应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主要包括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主持人;
(三)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及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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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五)会议议案(题),参会委员的主要意见或建议;
(七)每项议案(题)的表决结果;
(八)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意见或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公司审计部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记录、报告、决议等
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存档。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审计委员会的年度履职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
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
员会会议召开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
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等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
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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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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