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
法律责任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公司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
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
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
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
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2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和具体工作的移交
手续。
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
3
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持续
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票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
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4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
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
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 2 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
5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若公司董事会秘书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应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五章 惩 戒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本制
度,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建议,根据相关
规定对董事会秘书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惩戒措施予以
惩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