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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投资管理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

度化,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一)对外投资指以货币资金或其他经评估后的有形资产、无形

资产等可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按投资期

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期货、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债券、理财产品、委托贷款、金融债券等。长期投资主

要指股权投资、项目合作投资等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投资。

    (二)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借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研发

与创新、生产或管理系统新建、改造或扩建而实施的投资活动,包括

信息技术及平台的研发、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新产品(服务)研发,

追加流动资金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包

括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以及虽然

控股 50%以下但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通过投资服务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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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与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与公司发展

规划和现有资源相适应;

    (三)风险可控原则:投资必须进行多层次的分析、论证,科学

决策和严格管理,做到风险可控。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投资管理的

决策机构,各自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一)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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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的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须股东大会审议(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以上的重大交易

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一)和(二)款规定,由总经

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审批程序: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尽

职调查报告,报告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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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事项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充分论

证,形成投资意见;

    (三)根据投资金额和本制度第五条的决策权限规定,由总经理

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经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在投资额度范围内,若实施过程

中经过论证需要变更应由董事长审批,重大变更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投资决策审批程序: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事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写投资

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子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投资事项(项目),形成会议纪要

或决议;

   (三)子公司将投资事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相

关会议纪要或决议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审核;

    (四)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评审,形成投资意见;

    (五)按投资金额和本制度第五条的决策权限分别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投资事项涉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投资管理部门

或投资事项主体单位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投资事项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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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事项

进行评估、分析及尽职调查,编制投资事项建议书及尽职调查报告,

其中尽职调查报告可以由内部组织法务、财务、技术等人员自行完成,

也可聘请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并将投

资建议书及尽职调查报告上报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投资决策前对拟投资事

项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管理

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召集人认为必要的内部、外部相关专业人

员参加。

    第十三条 投资事项一经决策机构审议批准,投资主体单位的总

经理为主持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应指定投资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负责投资事项的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项目组,负责投

资项目任务的执行和具体实施,以及汇报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的日常工作,

指导监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和后续动态管理,报告投资事项的进

展情况,以便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改和对投资效果进行检查、分析,

对存在问题的投资事项提出考核建议或意见。

    对于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或重大变化,及时向决

策机构报告,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做出继续、暂停、整改或取消

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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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事项进行必要审计,根据需

要开展投资项目全面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资金结算中

心负责筹措投资资金,协助办理出资手续,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要求

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相应管理、监控职能。

    投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定期报告”原则,投资实施过程中,

投资项目(事项)负责人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投资实施

部门应做好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

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便统筹安排及时调度资金,以保证投资事项的

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适时了解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外投

资设立新公司的,协助做好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日常管理工

作,并做好必要的投资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其它职能部门或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各自职能

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管理与服务职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投资实施单位应当对以下投资资

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一)投资建议书;

    (二)尽职调查报告;

    (三)投资审批文件(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

对投资事项的审议纪要,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

    (四)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若需要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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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合同(协议);

    (六)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证券及其衍生品、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金融产

品等风险投资,须由专人跟踪投资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以便董事

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投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属于股权投资的,对于控股子公司、合资

合作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东

授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


                     第五章投资的处置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可以收回或转让: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的投资需收回:

     1.按照章程、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依法宣

告破产;

     3.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4.出现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的。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对投资需转让:

     1.投资事项有悖于公司发展方向,需要对业务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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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于行业或市场变化等因素,投资无法达到预期目标,或者

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市场环境有利于投资事项转让,可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

     4.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

关的规定办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

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事项(项目)的处置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

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等处置的资

产评估、账务处理等财务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投资管理的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与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适时将投

资基础材料、投资进展情况、决策文件等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

会秘书,由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有关规定

办理投资信息披露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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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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