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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8-01-10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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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

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

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

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

露规范,并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规定:

    (一)定价公允,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联方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要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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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与报备

                      第一节 关联人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

股份或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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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

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二节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

知公司。

    第十条 关联自然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联人信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公

司。关联法人应向公司申报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联人信

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

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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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十二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

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人名单进行确认,并向董事会

和监事会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或更新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

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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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

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

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

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

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

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

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

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

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

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

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

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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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

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

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

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

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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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

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

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

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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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上述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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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节 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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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节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三十四条至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

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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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

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

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 3 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

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

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

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

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

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

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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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六)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七)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八)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八)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九)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如适用);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13
    (十一)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如适用);

    (十二)控股股东(关联方)的承诺(如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四十四至四

十七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

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

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

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

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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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

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

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

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

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履行完公司内部审核

程序后,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5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

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

执行。

    第五十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

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

公司可以向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

司可以向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归口业务类关联交易协议的审

                             16
签、履行和跟踪检查;对履行期满的关联交易协议,根据业务发展需

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后签署。

    第五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各部门主办的关联交易合同(协

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计部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关联

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每季度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与该类关联交易归口管理

部门、审计部和法务部进行核对,确保公司关联交易依法合规。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应根据业务类型报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审计

部和法务部审核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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