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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8-10-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一八年十月




                   1
                               重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财务顾问按照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
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使相关各方恰当地理解和使用本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做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
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5、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
制度。

                                    2
                                                              目录


释义 ............................................................................................................................... 4

绪言 ............................................................................................................................... 5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 ................................... 8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9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的核查 ....................................... 9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0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14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 ........................................... 14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核查 . 16

十、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17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 17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 18

十三、财务顾问承诺 ................................................................................................. 19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19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滇中集团、信息披露义务
                         指   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人
九天控股                 指   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点肥科技               指   云南有点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易见股份、上市公司       指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九天控股已与有点肥科技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
                              有的易见股份 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有点肥科技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从而丧失对易见股份的控制权,滇中集团成为易见股份的控
                              股股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本核查意见               指
                              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滇中新区管委会           指   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15 号准则》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16 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绪言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易见股份 33,003.30 万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0%。

    2018 年 10 月 7 日,九天控股与有点肥科技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九
天控股将其所持有易见股份 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有点肥科技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九天控股持有易见股份 42,773.96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 38.11%。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有点肥科技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拥
有上市公司 21,326.50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0%)的表决权,滇
中集团持有易见股份的股份数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但由于九天控股拥有权益股
份的表决权比例下降为 19.11%,滇中集团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

    根据《收购办法》、《15 号准则》以及《16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滇中集团须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信建投接受滇中集团委托,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
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协议转让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出具的权益变
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
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
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15 号准则》、《16 号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0000981203335

注册地址                 云南省大板桥街道办事处 3 号办公室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纳菲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投资及对所投资项目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
经营范围                 土地开发;国内及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4-04-23 至长期

通讯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 36 号云南建工大厦 8 楼

联系电话                 0871-63186036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的法人,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
形。
      同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
有到期未清偿的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情形;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
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也不存在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
得收购”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滇中集团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滇中新区管委会持有滇中集团 100.00%股权,滇中
新区管委会为滇中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企业工商资料,本财务顾问认为:滇中集团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已充分披露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的核查

      滇中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滇中新区管委会,其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系               主营业务
        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                投资及投资项目管理、城市基
  1                                    全资子公司
        任公司                                      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
        云南滇中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
  2                                    控股子公司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管理
        责任公司
  3     昆明空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管理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滇中集团已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
滇中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和其股权控制关系以及主营业
务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营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经查阅企业工商资料,滇中集团成立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经营范围为投资
及对所投资项目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国内及国际
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三年,滇中集团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资产总额                        3,066,758.94       2,551,356.09     1,358,921.05
净资产                          1,038,678.35         851,177.85       427,703.01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66.13%             66.64%           68.53%
           项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                          859,950.06         620,430.08       412,594.69
主营业务收入                      848,631.09         610,218.87       403,649.82
净利润                             37,786.40          54,419.88        21,751.64
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                3.64%              6.39%          5.09%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状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5 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情况以及持有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金融机构 5.00%以上股份的情况。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情况如下:

                                                     长期居住   其他国家或地区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地           居留权
                         董事(代理行使董事
 1      纳菲       男                         中国    昆明           无
                         长职权)、总经理
 2      谢建辉     男    董事                 中国    昆明           无
 3      任子翔     男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昆明           无
 4      杨勇       男    职工董事             中国    昆明           无
 5      杨凌       男    监事会主席           中国    昆明           无
 6      马力       男    专职监事             中国    昆明           无
 7      徐晖       男    职工监事             中国    昆明           无
 8      陈卫东     男    职工监事             中国    昆明           无
 9      徐加利     男    职工监事             中国    昆明           无
 10     苏丽军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昆明           无
 11     彭越       女    副总经理             中国    昆明           无

       经核查,上述人员最近 5 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滇中集团未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九天控股将其所持
19.00%易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有点肥科技行使,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由
38.11%降至 19.11%,低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滇中集团成为易见股份的控股股东,
滇中新区管委会成为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因易见股份原控股股东九天控股将其所持 19.00%易见
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有点肥科技行使,从而成为易见股份的控股股东,故不涉及
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或处置易见股份的明确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增持或处置易见股份的股
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易见股份 33,003.30 万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0%,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滇中集团持有易见股份的股份数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但
由于九天控股拥有权益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下降,滇中集团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
东,滇中新区管委会成为易见股份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及主要协议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系九天控股将其所持易见股份 19.00%股份的表决权
委托有点肥科技行使,滇中集团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

    2018 年 10 月 7 日,九天控股与有点肥科技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表
决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方):九天控股

    乙方(受托方):有点肥科技

    2、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易见股份”)21,326.50 万股股份(占易见股份股份总数的 19.00%)的表决权委
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条件之一达成时终止:

    ①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②乙方受让该等表决权对应的股份,且该等股份转让至乙方名下。
    (2)为保障乙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再将其所持
有上述委托给乙方行使表决权的易见股份 21,326.50 万股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
方。

    3、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此授权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易见股份《公司章程》
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②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
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③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④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
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
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该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易见股份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
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
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
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易见股份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
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
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标的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
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4、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
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
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
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
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
的。

    5、免责与补偿

    (1)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
而被要求向其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2)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因按甲方意愿行使受托权利而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一
切损失并使其不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
索赔或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但如系由于乙方故意
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损失,则不在补偿之列。

    6、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①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
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②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易见股份的在册股东;

    ③其承诺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易见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
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④未曾就授权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
利;

    ⑤甲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①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本协
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②受托人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易见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协
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③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从事任何损害易见股份利益或其他违法、
违规及违反易见股份《公司章程》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
失。

    7、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
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
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
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
后的十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
损害赔偿。

    尽管有本协议或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
响。

    8、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经核查,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委托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法》等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补

偿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九天控股表决权委托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
制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名称     股份数量        交易内容       受限性质       受限数量
  易见股份          21,326.50    表决权委托   质押、司法冻结       21,326.50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因易见股份原控股股东九天控股将其所持上市
公司 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有点肥科技行使而成为易见股份的控股股东,本
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易见股份主要从事供应链管理、商业保理业务以及相关金
融科技服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滇中集团将整合公司资源继续支持上市公司
各项业务发展。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
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
所从事业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滇中集团已承诺于 36 个月内通过转让给
上市公司或者出售给第三方、剥离等方式解决。除此以外,滇中集团未来 12 个
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的计划,亦不存在以其所控制、投资的资产、业务或股权对上市公司实施购
买、置换或者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计划

    经核查,根据九天控股、有点肥科技分别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
权的承诺函》,九天控股承诺在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在上市公
司四名非独立董事中仅提名并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有点肥科技承诺在本次表决
权委托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不提名或选举非独立董事。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存在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
者默契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于近期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提名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
必要安排。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

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市公司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实际情况及股东
提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内部
制度的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针对上
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具体计
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易见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针对易
见股份分红政策的重大变更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
他对易见股份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独立性、同业竞争及
关联交易的核查

(一)独立性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
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


(二)同业竞争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包括云南滇中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云南滇中创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所从
事业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为避免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未来可能的同业
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在作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
下简称“承诺期”)通过以下措施解决及避免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同业竞争:

    1、在承诺期内,若公司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以下
简称“相关企业”)能产生较好的收益且易见股份有意收购时,承诺将持有的相
关企业的股权参考市场评估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消除
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1)将该企业整体对外出售给第三方;

    (2)将该企业中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剥离。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
则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从事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
新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3、未来公司获得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收购、开发和投
资等机会,将优先提供给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选择。

    4、公司在解决及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作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公司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
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承诺。”


(三)关联交易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在滇中集团作为易见股份 5.00%以上股东期间,公司及公司控制、或
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必要
的关联交易。

    2、对于公司及公司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
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
原则,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股东大会
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公司及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的
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易见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易见股份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在表决权委托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买卖易见股份股票的行为。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进行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交易期间         交易金额                                交易内容
2018 年 1-9 月          13,114.98   滇中集团子公司向易见股份子公司采购有色金属
2017 年                174,603.23   滇中集团子公司向易见股份子公司采购有色金属
2016 年 9-12 月        133,606.80   滇中集团子公司向易见股份子公司采购尿素、有色金属及钢材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及赎回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滇中集团子公司存在通过认购资产管理
  计划向易见股份子公司提供资金相关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期间                          认购                       赎回
  2017 年                                            120,000.00                  100,000.00
  2016 年 9-12 月                                     61,000.00
  注:上述数据不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收益。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情形。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
  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
  者安排。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
  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
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十三、财务顾问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
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
合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5、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
度;

    6、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约定持续督导事宜。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避免
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信息披露义
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办法》、《15 号准则》、《16 号准则》等相关规
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朱明强                    刘海彬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