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18-11-21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关联方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向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保理资产的关联交
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
(一)2018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0 月云南滇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创投”)通过资产管
理计划,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
购买保理资产的交易,由于公司控股关系变化,使得滇中创投成为公司的关联方,
导致与其开展的一般交易变为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定价符合市
场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滇中创投拟通过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滇中保理购
买保理资产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
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拟与云南西山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提供
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云南西山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易见区块 2.0”中展开合作涉
及的担保事项是为拓展公司的业务,加快“易见区块 2.0”的商业推广,公司为
其在“易见区块 2.0”中的授信和资金投放提供担保,实行单一客户额度及担保
总额双重控制,业务对象为公司“易见区块 2.0”中的客户,基于买方信用发生
的交易,具有较好的信用基础,交易真实可靠,风险可控,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同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业务合作暨对 3 名客户提供担保,单一客户不超过
500.00 万元,合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
独立董事:李 洋
梁志宏
赵起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