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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4-29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李洋,男,1970 年 3 月出生,高级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师、审
计师、工程师。曾任昆明市轧钢厂主办会计;昆明康立信电子公司财务部经理;
云南安宁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云南东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云南晟聚资产评
估公司总经理。2012 年至今受聘担任云南大学、云南财经大学,资产评估专业
硕士导师;现任云南智德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公司独立董事。

    梁志宏,男,1969 年 3 月出生,英国 De Montfort 大学软件工程哲学博士,
2006 年 10 月晋升研究员,2001 年被遴选为云南省首批技术创新人才,2007 年
被授予“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称号。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理事,云南省系统工程
学会秘书长,云南省计算机学会副秘书长,云南省云计算工程中心副主任,云南
省软件工程重点实验室方向带头人,硕士研究生导师,云南大学软件学院信息技
术研究所所长。现任西南林业大学大数据与智能工程学院研究员;公司独立董事。

    赵起高,男,1968 年 3 月出生,曾任山东太平洋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长助理、副主任会计师;北京千舟清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北京
海风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执行总裁;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高级副总裁;
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现任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18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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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以谨慎的态度和勤勉的原则,研讨和审议了各项议案。会议召开前,主
动审阅会议资料,积极与公司沟通,努力提升公司决策的科学性,维护中小投资
者权益。公司本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独立董事姓名
                     会会议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李 洋               9            9           0       0            否

     梁志宏              9            9           0       0            否

     赵起高              9            9           0       0            否

    以上各位董事对各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参会次数

           李   洋                        4                        4

           梁志宏                         4                        4

           赵起高                         4                        4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8 年 1 月 9 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
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分享滇中新区的经济发展成果,同时促进公司易见
区块系统的应用广度和深度,提升公司的价值,投资双方均以现金出资,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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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公司与关联方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
立云南滇中创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
准),能够实现优势互补,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易见区块系统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3)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
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18 年 4 月 25 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七项重要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以及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
部修订并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公司
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规定,兼顾了股东
的利益和公司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实情,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
对公司 2017 年的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
行审计,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7 年度的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对其执业水平和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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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表示认可,提议公司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的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的要求执行了审计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时间充分,审计人员配
置合理,出具的审计意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参与公司 2017 年年度审
计工作的人员有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同意此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关于公司 2018 年对外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的
议案》中涉及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拓展需要,担保的对象均为
控股/全资子公司和“易见区块”客户,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能够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
规担保的情况。

    (5)关于 2018 年度预计与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
执行情况以及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我们已进行了事前审核,该等关联交易是
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定价依据公
平合理,符合公司、子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董事冷天晴、王跃华、徐蓬进行了回避表决。

    (6)关于 2018 年度预计与云南工投君阳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与云南工投君阳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
额度我们已进行了事前审核,该等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
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定价依据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子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
    2)公司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董事冷天晴、王跃华、徐蓬、赵起高进行了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按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8 年对外担保
的议案》,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 113,400.00 万元,
其中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36,000.00 万元,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75,000.00 万元,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2,000 万元;为公司
拓展“易见区块”相关业务线上客户提供担保 400.00 万元,其中为云南众合药业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00.00 万元,为昆明云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200.00
万元。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44,280.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6.09%,未发生超过股东大会批准额度的对外担保和逾
期担保。

     2)独立意见

    经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完善,报告期末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完善对外担保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

    3、2018 年 10 月 12 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
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子翔先生、徐加利先生的提名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2)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子翔先生、徐加利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
资料,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

                                     5
事候选人所应具备的能力;

    (3)同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子翔先生、徐加利先生的提名,上述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表决。

    4、2018 年 10 月 29 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等相关材料,冷天晴先生、王跃华先
生及李笑非先生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述人员不存在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被证券交易所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2)本次董事会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冷天晴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跃华先生为公
司副总经理,聘任李笑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5、2018 年 11 月 20 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两项重要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向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保理资产的关联
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2018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0 月云南滇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创投”)通过资产管理
计划,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购买保理资产的交易,由于
公司控股关系变化,使得滇中创投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导致与其开展的一般交易
变为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定价符合市场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滇中创投拟通过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购买保理资产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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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3)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审
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公司拟与云南西山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暨提
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云南西山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易见区块 2.0”中展开合作涉
及的担保事项是为拓展公司的业务,加快“易见区块 2.0”的商业推广,公司为其
在“易见区块 2.0”中的授信和资金投放提供担保,实行单一客户额度及担保总额
双重控制,业务对象为公司“易见区块 2.0”中的客户,基于买方信用发生的交易,
具有较好的信用基础,交易真实可靠,风险可控,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同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业务合作暨对 3 名客户提供担保,单一客户不超过 500.00
万元,合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

    6、2018 年 12 月 25 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控股股东借款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补充流动资金,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控股股东
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集团”)向公司提供 1.5
亿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 8.5%/年,借款期限 6 个月(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2)本次滇中集团向公司提供借款构成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7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7、2018 年 12 月 28 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滇中产业发
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滇中集团”)拟向公司提供 1.3 亿元的借款,借
款利率为 8.5%/年,借款期限 6 个月(具体以借款协议为准),上述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2)本次滇中集团拟向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并对关键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了重点审阅和
核查,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现金分红、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对外投资、提名董事、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核,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2018 年,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规范运作方面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各
项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8 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
                                    8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基于独立判断审慎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2019 年,我们将继续独立公正、谨慎认真、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保持并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协作,结合自身的专业优
势,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好公司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   洋    梁志宏        赵起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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