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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8-07  

						   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易见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6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2019年3月修订)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和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
                                               ……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7]129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7]129
号文)批准,以四川实味食品有限公司整体
                                               号文)批准,以四川实味食品有限公司整体
改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市场
                                               改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市场监
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股
                                               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份有限公司。
                                               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7897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7897F。
                                               第十条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新增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1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是指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监以及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以及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
人员。                                      员。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           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在中国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在中国证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中托管。                             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244.75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244.75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二)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2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赠与和捐赠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事项。                               份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办公地或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它 为:公司办公地或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它地
地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必要时,公司还将同时提供网络投票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按照本章程
视为出席。按照本章程第 30 条、31 条的规       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确认股东身
定确认股东身份。                              份。
                                          3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四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                                 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名或名称;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4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比例;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表决结果;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复或说明;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内容。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序如下: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在事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大会
前通知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但关联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股东应充分听取非关联股东对该关联交易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的审议意见。                               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普通决议)或 2/3 以上(特别决
                                           议)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股东大会有权
                                           撤销有关该关联事项的相应决议。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5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候选人的任职资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核。如不符合任职资格,应向推荐方及时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 说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确定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                           名单后,应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监事的议案时,一并公告董、监事候选人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名单和简历,以供股东审议。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公司应向监事会推荐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的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产生。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推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同时提供该候选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
人的真实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候选人的任职资 (一)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
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 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非独立董
核。如不符合任职资格,应向推荐方及时 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
说明。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后, 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
应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的议 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案时,一并公告董、监事候选人名单和简 (二)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
历,以供股东审议。                     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 于 一个候选
公司应向监事会推荐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 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
的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 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
选举产生。                             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三)在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三个类别进行投票
                                       时,每个类别中所投出的表决权总票数不
                                       得超过其在该类别中最大有效表决权票
                                       数;
                                         (四)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
                                         定。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6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上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反对或弃权。但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意、反对或弃权。
                                       监事时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章 党组织及党的工作机构                第五章   党组织及党的工作机构
第九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 第九十六条 根据《党章》,经上级党组织
司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和党的纪律检查机 批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易见供应链管
构。                                  理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机构履行下列职 司党支部”)。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
责:                                  纪检委员。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服务公司生产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
经营,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
重大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公司坚       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 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 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
导;                                 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
                                     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致;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审议“三重一
大”决策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作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
出决定;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
                                     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
(四)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履
                                     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行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干部选用的主导权,
发挥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
                                     层依法行使职权;
(五)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
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
                                     队伍建设;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
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
(七)应当由公司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的纪检机构履行下列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职责: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发展;
的执行情况,督促董事会中的党员落实党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
组织决定;                           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
                                       7
(三)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党组织 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机构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本条第(三)项所称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督促 须经公司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由经营管
党组织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公司党组 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主要
织机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 包括:
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落实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国家及我省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作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重要改革方案;
(七)按照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
司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       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
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八)负责对所属单位拟任纪委书记、副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
书记人选的提名,并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进 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行考察;
                                       (六)其他应当由公司党支部研究讨论的
(九)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 重要事项。
权利;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书记和委员的职
(十)应当由公司纪检机构履行的其他职 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
责。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机构和公司纪检 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公司坚持和完
机构的领导班子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 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
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 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
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 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保证
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公司坚持和完善 党组织作用在决策层、监督层、执行层有效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 发挥。严格执行企业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制
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度。
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保证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支部设专门的工作部
组织作用在决策层、监督层、执行层有效 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党
发挥。严格执行企业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制度。                                 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机构、纪检机构 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务工作人员和
设专门的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 同级经营管理人员享受同等经济待遇。
等群众性组织。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 ……
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
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支,党务工作人员和同级经营管理人员享
受同等经济待遇。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任。
……                                       ……
                                       8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删除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
                                           训。
新增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大
                                           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规、规定所要求的独立
                                           性;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9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它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有本公司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
     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
     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
     会提出异议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10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
     成员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
     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由独立董事
     事前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
     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但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须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

11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董
     事的权利和公司赋予的特别职权外,应当遵
     守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全部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12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
                                           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它利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可建立必要的独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所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事长,不超过 2 人。公司非独立董事中可
成。                                包括 1 名或多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协助
                                    董事长履职,并负责处理公司指派的日常
                                    事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                                       裁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
查经理的工作;                       公司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规则应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13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一)按下列计算标准综合确定董事会对
产抵押、资产租赁、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理财等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1.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产 5%的,由经理办公会研究,董事长批准,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并报董事会备案;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的,还应提交
2.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产 30%的,单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 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20%的,单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的,交易标的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提交公司董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事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收入 30%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度经审计净利润 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资
准。                                         产除外);
3.单笔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净资产 30%以上或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的,应由董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超过 1000 万元,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未达到第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批,但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由董事会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交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

                                        14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关联交易除
                                          外),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
                                          视为以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
                                          的的相关主营业务收入。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未达到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的,由董事会进行审
                                          批,但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
                                          事项另有规定的,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因故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延迟或者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 1 日通
                                       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15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书上签字。 书面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书上签字。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新增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6
                                         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根据
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需要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解聘。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会秘书以及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 书以及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17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列内容: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加的人员;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副总裁 由总裁提
规定。                               名,提交董事会决定任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
提名,提交董事会决定任免。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
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 名由职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监事。
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        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18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主持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一人。监事会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会民主选举产生。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两人。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审议
序和监督实施:                      程序和监督实施:
……                                ……
(二)因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特        (二)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特
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董事会        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
需将利润分配预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将利润分配预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以及预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未
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        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        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
金支出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本章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

                                       19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新增                                      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2019年3月修订)其他条款不变,相应
   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
   过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
   核定为准。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8
   月修订)。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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