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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见股份: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11-18  

                        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易见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1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4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部分保理业务客户对应的基础业务和购销合同高度相似,不同保理客
户的交易对手方高度相似,有关交易对手方资质与所开展的采购业务规模不匹
配,部分保理客户可能属于同一企业控制或存在关联关系。而你公司在对保理业
务的合同评审、尽职调查及资金投放过程中未对上述问题进行必要的查验和说
明,在保理业务管理、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内部控制缺陷。上述情形
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条及《企业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ABS 相关事项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签署协议,使
用 5.65 亿元资金认购“长江易见一深圳保理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
ABS)优先、劣后份额,2018 年末、2019 年末合计持有上述 ABS 的份额分别为
2.7 亿元、0.97 亿元。你公司将认购及持有 ABS 份额事项全部在“其他应付款”
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06)》第二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并披露期末持有上述
ABS 份额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你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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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
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
梳理业务流程;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水平,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公司将继续
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从而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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