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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退市易见:易见股份关于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6-07  

                          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退市易见       公告编号:2022-064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下发的(2021)沪74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就原
告东方证券与被告九天控股、第三人东吴证券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上海
金融法院已判决,九天控股败诉并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九天控股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均处于冻结状态,九天控
股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被动减持的风险;
     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公司涉嫌的违法事实为:2015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
大遗漏;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报。公司初步判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事实以证监会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



    2022 年 6 月 6 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股东方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控股”)转发的由上海
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2021)沪 74 民初 3085 号《民事判决书》,
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被告: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

    (二)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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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三)判决时间

    2022 年 3 月 1 日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东方证券与被告九天控股、第三人东吴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
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 日立案, 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情
况如下:

    2016 年 10 月,被告九天控股与第三人东吴证券、案外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东吴-平安-东方 5 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 5 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5 号资管计划
管理合同》),约定,九天控股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资产委托管理人东吴证
券、托管人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与原告东方证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2016
年 10 月 27 日,东吴证券作为管理人,代 5 号资管计划与东方证券签署了 《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两方) (201410 版)》(以下
简称《业务协议》)。2016 年 11 月 18 日,在《业务协议》的基础上,东吴证券
作为管理人,代 5 号资管计划与东方证券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两
方)》,对初始交易日期、购回交易日期、解除限售日期、证券数量、初始交易
金额、到期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价格、结息日期、最低履约保障比例、违约金率
等作了具体约定并办理公证。

    东方证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通过 5 号资管计划向九天控股支付了初始本金
7 亿元,九天控股将其持有的 1.1 亿股“易见股份''股票质押给了东方证券。后经
变更质押,质押在东方证券名下的“易见股份”股票共 6,635 万股。

    九天控股存在以下违约情形:1、在购回交易日并未履行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回
购义务,构成《业务协议》第六十条第(二)款所约定的违约情形;2、九天控股
一直处于迟延付息的违约状态,构成《业务协议》第六十条第(五)款所约定的
违约情形;3、2020 年 10 月 3 日,九天控股的履约保障比例跌破了最低履约保障
比例,东方证券要求其提升履约保障比例,但九天控股始终未履约,构成《业务协
议》第六十条第(三)款所约定的违约情形。就上述违约行为,东方证券多次通
知九天控股,告知其东方证券有权收取违约金,并进行违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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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判决内容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 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200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
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天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证券支付购回
款本金 4.28 亿元;

    (二)被告九天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证券支付截至
2020 年 8 月 6 日的违约金,及以 4. 28 亿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7 日起按一定
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延期利息和本金违约金;

    (三)被告九天控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证券支付律师
费损失 50 万元;

    (四)若被告九天控股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决义务,原告东方证券
有权与被告九天控股协议,以质押登记编号为 ZYGA19***、ZYGA1M***项下的
质押物(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代码:600093)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九天控股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九天控
股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东方证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866,747.17 元由原告东方证券负担 1,000 元,被告九天控股
负担 2,865,747.1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九天控股负担。

    四、风险提示
    (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九天控股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均处于冻结状态,九
天控股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被动减持的风险。
    (二)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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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告知书》,公司涉嫌的违法事实为:2015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遗漏;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报。公司初步判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事实以证监会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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