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嘉股份: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6-27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全律证意字(2009)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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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公
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及贵公司的委托,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8 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
师对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9 年 6 月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上的《四川禾嘉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2
会已作出决议,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前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和联系人等。
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
论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26日上午10:30时,在四川省
成都市九兴大道3号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
内容。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计7 人,代表股份1112105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9%(其
中,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数2083280 股,占总
股本的0.65%;限售流通股股东1 人,代表股数109127250 股占总股
本的33.84%;)。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3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贵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2.审议通过贵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08 年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4、审议通过监事会2008 年年度工作报告。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5、审议公司2008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6、审议通过续聘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预计审计费用为40 万元。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4
权0 股;
7、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8、审议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9、审议通过计提坏账准备。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10、审议对内江柠檬项目的设备计提减值准备。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11、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
1)选举吕先锫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2)选举姜玉梅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赞成111210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100%;反对0 股;弃
权0 股;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对会议5
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
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6
(本页为签字页)
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力华
二00 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