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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11月18日修订)2020-11-19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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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电子签名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于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后,再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超出董事会决定权限的,还应当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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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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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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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

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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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或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现场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以董事手写签名的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

的董事人数。

    以视频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以董事电子签名的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

的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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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以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具体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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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

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除回避表决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

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涉及到修改公司章程、利润

分配、利润分配调整、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兼并等重大问题必须由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

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

董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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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

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

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讨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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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提案规则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

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

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

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

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案的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八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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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由于董事会决定

错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董事免除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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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进行签字确认。非以现场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人员,可以通过

智能终端远程电子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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