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21-04-20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国琼女士、吴越先生、盛毅先
生相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候选人均具备董事任职资格。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且均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三、同意提名唐国琼女士、吴越先生、盛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同意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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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宏 何 云 吴开超
202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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