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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8-18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公告编号:2021-028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 10,631.54 万元及其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判决上诉
期内,公司尚不知晓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 09 民初 17 号),四川
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简称“华龙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期间,本公司多次向华龙公司(本
                               1/3
公司持有 46%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截至 2021 年 4 月,华
龙公司累计欠本公司借款 10,631.54 万元及其利息。2021 年 4 月 14

日,本公司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
龙公司偿还本公司借款 10,631.54 万元及其利息。具体内容详见本公

司 2021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6)。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华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偿还借款

本金 9,488.64 万元。
    2.被告华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偿还借款
利息 1,142.90 万元。

    3.驳回原告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 718,418 元,由本公司负担 215,525 元,

由华龙公司负担 502,893 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尚不知晓被告是否在法定
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
                              2/3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 09 民初
17 号)。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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