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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01-12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息。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

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

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其

依法开办的网站上,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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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

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

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

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
                               2 / 27
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

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

时点。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

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

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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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

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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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

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

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

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

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

当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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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

定为国家秘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或者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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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

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

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

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证券监

管部门和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办法没有具

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各方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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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

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应

当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

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起草、传递、审核、披露等流程;

    (二)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及时移交公司

档案室存档;

    (三)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组织信息

披露义务人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负责拟订和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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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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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

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

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该部门或该公

司的信息传递事务,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部门及

该公司的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督促该部门及该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

露的信息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履行

配合义务,按本办法的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履行本办法

所列的各项职责,保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宣传部门在媒体刊登本办法涉及的相关信息

时,应当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时不得先于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前刊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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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节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

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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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准确地向公司书面告知,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及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四十五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
                               12 / 27
的同意。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四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第四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13 / 27
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十条     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
                               14 / 27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

年度报告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

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15 / 27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

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

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

    第五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

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
                             16 / 27
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

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

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17 / 27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一)规定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披露标准应当同时遵循《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8 / 27
    (二)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

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本条(二)规定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本条(二)第 1 项、第 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本条(二)第 3 项至第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

元;

    3.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承

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4.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非总承包人的,

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5. 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19 / 27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下列事项:

    1.本办法规定的第六十一条第(一)项“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本条(三)规定的“关联交易”披露标准应当同时遵循《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合并、分立、分拆;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破产事项;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7.《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 / 27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事件。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1 / 27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

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22 / 27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计划,组织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编写职责范

围内定期报告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保证其所编

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各部门的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完成定期报告草案的统稿;

    (四)定期报告草案编写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对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或

已披露事件有重大进展、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提供信息的部门和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及时通知董事

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所收到的信息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所

收到的信息文件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应当予以披

露的,应当及时起草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23 / 27
审批表》(详见附件)的流转签批,披露事项涉及的牵头业务部门主

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签字予以确认;

    (四)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其他以董事会

发布的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公司其他以董事会

发布的公告还应当由全体董事予以确认;

    (五)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司其他以监事会发布的公告由董事会

秘书、监事会主席审批。公司其他以监事会发布的公告还应当由全体

监事予以确认;

    (六)如非常驻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不能书面签字确认的,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履行完成审批程序后,按证券监管

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协助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

宜。



            第六章     信息披露保密和违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有关

登记、报备等工作,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未正确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而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公司对该等信息披露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24 / 27
    (四)降薪、停薪;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责任人相关资料,调查

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订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若责任人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处理意见,由董事会决定责任追究形式;若责任人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责任追究形式。

    第七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擅自泄露信息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有权依法解除服务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

会解释。公司 2014 年发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5 / 27
附件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
一、基本信息
公司代码                               公司简称                  经办人
电 话                                  手机                      备用联系手机
披露报刊
□适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其他
□不适用(仅上网)
披露网址
披露日期               年 月         日
二、公告正文
序号                      公告标题                       公告编号   页数      见报   上网




三、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
对应公告
                              附件标题                       页数   见报      上网   报备
  编号




四、审批流程

拟稿人意见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办负责人意见




业务部门意见
□适用         □不适用



副总经济师意见
□适用         □不适用




分管领导意见
□适用         □不适用


                                          26 / 27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意见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意见
□适用         □不适用


                            本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签名:




董事/监事意见
□适用        □不适用




                            本人对本公告存在异议,不能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理由:



                                                 董事/监事签名:


                                                  (公司董事会章/监事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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