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01-12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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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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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中所列的不良纪录;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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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
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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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被提名人接受提名后,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
声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
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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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并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中规定应当立刻停止履职的情形外,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
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一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
届满两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三分之一时,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
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
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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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诚信尽责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
方面积极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
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
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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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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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第二十五条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
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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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
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2 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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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件、资料、办公场所、交通
和通信工具及出入生产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
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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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的津
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
2002 年发布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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