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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征电气: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7-12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百君(2011)意字第 号

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熊杰(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已刊登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证券日报》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
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
法等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可授权委托代表出席
会议、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
9:30 在贵州省遵义市上海路 10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委托公司副董事长
王进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87,416,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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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的 20.6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投资新建 100kt/a 高碳质页岩
综合开发利用工程项目》的议案。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根据
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通过。会议对所议事项
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了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熊杰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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