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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征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1月)2011-11-25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长征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备案、入档等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或者“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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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报告;
   (四) 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七)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八)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 公司股东权益、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就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
决议;
   (十四)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2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参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的咨询、审计、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七)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

相关工作人员;

    (八)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

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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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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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贵州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公司应当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贵州证监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董
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
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
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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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
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贵州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附: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6
附件: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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