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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征电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2012-08-24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和贵州证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黔证监发【2012】73号),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机制,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公司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
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后制
定了《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
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
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
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
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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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
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分红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6、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
当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7、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此发表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
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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