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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征电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8月)2012-08-24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
                               (2012年8月)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性文件,结合
《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
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行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凭借其控制地位,干预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危害
中小股东利益。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方面应遵守或注意的相关事项,参照公司
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中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
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和子女。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的上市公司治理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
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
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
不得利用控股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买卖股票时,应当遵守《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地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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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相关问询。

        第三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涉及公司重大
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流程和披露程序等事项。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予
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涉及公司的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于得知相关信息当天,主动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送达问询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
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
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问询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书面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书面问询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回复及相关资料进
行存档备案。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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