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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征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8月)2013-08-23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8月2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贵州长征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增发等)、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
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
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在银行设立账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行存放,包
括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的资金、项目剩余资金等,均必须
存放在该账户中,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
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设立专门台帐记录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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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
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准挪做他用,也不允许被任何公司股东挪用或占
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
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流转程序逐级审批,经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出
纳予以付款。


       第十一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影响募投项目与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且能够按时收回资金的前提下,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与暂时补充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合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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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
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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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
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 监事会发表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
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
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办理
必需的审批手续,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在
指定报刊披露,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部门要细化具体
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秘书处、财务部、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
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原定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尽快
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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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明;
   (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予以披露;
   (四)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
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汇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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