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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征电气: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9-09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百君(2013)证字第 206 号

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接受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熊杰律师、王锋律师(以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 4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贵州长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
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已于 2013 年 8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发布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表决方式、出席人员,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9 月 9 日 9:30 在贵州省遵义市武汉路长征电气工业园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
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03,402,13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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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审议的议案与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对董事和监事的选举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用了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会议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
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了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熊   杰

                                                         王   锋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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