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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征电气:关于11长征债票面利率调整及回售的公告2013-10-17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长征电气             公告编号:临 2013-062
债券代码:123008             债券简称:11 长征债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1 长征债
                       票面利率调整及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回售简称:长征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3 年 11 月 18 日



                                       特别提示

    1. 根据《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之约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附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发行人

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最后1年的票面利率,并且投资者有权决

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100元/张)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

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根据目前市场环境及本公司自身财务状况,本公司决定不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即维持本期债券存续期最后 1 年票面年利率为 9.00%不变。

    3、如本期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100 元/张)全
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则可按本公告之规定在回售登记期(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进行登记。登记方式为将《2011 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回售登
记书》在回售登记期内传真至上海证券交易所。《2011 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回售登记书》一旦传真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自传真当日起
登记回售债券不得进行交易,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
将被注销。如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则视为无条件放弃本次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本期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付息日(2013 年 11 月 18 日)
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本期债券。请本期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
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5、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
 期利息之日,即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付息日(2013 年 11 月 18 日)。


     一、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       指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征电气

公司债券               指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

                              价证券

11长征债、本期债券     指     本公司发行的2011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债券代码:123008

本次回售               指     本期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在第2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本期债券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本次回售对应的
                              日期为2013年11月18日
本次回售登记期         指     11长征债持有人可以登记本次回售的日期,为2013年10月21日

                              至2013年10月25日

付息日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1月16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本年付息日为2013年11月18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            长征电气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长征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

                              期利息之日,即11长征债债券存续期间第2个付息日(2013年11

                              月18日)

上证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 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长征债
     3、债券代码:123008
     4、发行总额:人民币 4 亿元
     5、债券期限:3 年,第 2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票面金额:每一张票面金额为 100 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95 号”文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9.00%
    9、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 2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
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10、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 2 年付息日上调本期
公司债券最后 1 年的票面利率。
    11、起息日:本期债券自 2011 年 11 月 16 日开始计息,每年的 11 月 16 日为该计息年
度的起息日。
    12、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每年 11 月 16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三、 回售的价格

    根据《2011 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之约定,回
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四、 回售登记期

    本次回售登记期为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


    五、 登记回售的程序

    1、11 长征债持有人应在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 9:00-17:00 之间登记
回售,将以下资料传真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1)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2011 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债券回售登记书》(以下简称“《回售登记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
供);

    (4)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电话: 021-68809228;

    传真: 021-68807177;
     联系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

     回售申报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

     11 长征债持有人应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 17:00 前将《回售登记书》正本邮寄或送达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2、《回售登记书》一旦传真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回,相应的
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
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 11 长征债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登记本次回售。11 长征债
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登记期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 对 11 长征债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日(2013 年 11 月 18
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 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内容
 2013 年 10 月 18 日     对票面利率调整及回售事项进行公告
  2013 年 10 月 21 日
                         本次回售登记期
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

 2013 年 10 月 29 日     公告本次回售申报结果

 2013 年 11 月 18 日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3年付息日)


     七、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本期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2 个付息日(2013 年 11 月 18 日)
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本期债券。请本期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
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
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每手“11 长征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
息为 9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72 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 11 长征债的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 11 长征债的居民企业股
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QFII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回售资金到帐日(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
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债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
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 10%
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八、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俞男
    联系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路长征工业园
    联系电话:0852-8620788
    传    真:0852-8654903
    邮政编码:563000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重要声明
1、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回售公告。
2、本表一经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或送达上海
证券交易所,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1 年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回售登记书


       本 公 司 同 意 以 人 民 币 100 元 / 张 的 价 格 回 售 11 长 征 债        手
(         张),面值             万元整(¥             ),合计回售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              )。


       证券账号:
       账户全称:
       指定交易单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回售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