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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成控股: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21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百君(2014)证字第 64 号

致: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熊杰和甘婕伽(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贵州长征
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已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证券日报》,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会议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人员资格、
登记办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上午在
贵州省遵义市武汉路长征工业园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计 2 人,代表股份 111,498,8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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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前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下列事项:

    1、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公司 2013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公司 2014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审议《公司 2014 年度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大会审议的
第 8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会议当
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了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熊   杰

                                                          甘婕伽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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