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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成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3-10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召开董事会
审议该事项前,相关议案已获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审议过程中,表决事项涉及公司的控股
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关联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按照发行价格认购股份,
认购价格客观、公允。该关联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和信心,有
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与相关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制
订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15-2017)》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
科学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
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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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
章程中利润分配事项的修改,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对各议案的表决
结果。同意将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铁军             毛家仁              张仁


                                         201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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