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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成控股: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16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百君(2015)证字第 73 号

致: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熊杰律师、甘婕伽律师(以下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等报刊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表决方式、出席人员,并说
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 9:30 在贵州
省遵义市武汉路长征电气工业园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国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106,132,71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0.8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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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
《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7、《公司 201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8、
《公司 2015 年度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9、《修改公司章程》。审议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其中第 9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第 8 项议案
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前述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关联股东对属于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根据表决结果,第 8 项
议案未获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通过,其余第 1、2、3、4、5、6、7、9 项议案获
得了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了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熊   杰

                                                          甘婕伽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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