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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成控股:与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2015-08-31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



    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五年八月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北京市订立:
甲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发行人”)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武汉路临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生
乙方: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或“认购人”)
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西楼 4 楼 409 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梅宏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600112。甲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份数量为 4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 488,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2、乙方具备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意愿、能力及资格,并同意按
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就本次认购,双方已于 2015 年 3 月 9 日签署了《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与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合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甲方本次非公开
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就本次认购,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第一条 双方补充陈述与保证
    1.1 甲方补充声明、承诺及保证:
    (1)除乙方参与本次认购外,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与
乙方及其管理的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
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就本次认购,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或间接向乙方及
其投资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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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乙方补充声明、承诺及保证:
    (1)乙方保证其投资人资产状况良好,具备按约定缴纳出资额的能力。
    (2)除乙方参与本次认购外,乙方及其投资人与甲方及甲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
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
备案前,乙方保证其参与本次认购的全部认购资金足额到位;
    (4)就本次认购的全部认购资金,乙方保证该等资金来源于其投资人自有
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甲方及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或间接向乙方及
其投资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5)乙方投资人有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其认购的乙方相关出资,该等投资
人对乙方的相关出资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出资等情况;
    (6)在乙方参与本次认购的相关权益分配上,乙方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分级
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7)在本次认购的相关股票锁定期内,乙方投资人不会转让其在乙方的全
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不会退出;
    (8)用于认购天成控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基金产品募集成立后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第二条 其他
    2.1 本协议系甲方对乙方已签署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
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
的补充,系签署《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
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他内容以《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科创嘉
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为准。
    2.2 如无另行说明,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用于或定义具有与《贵州长征天成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中同一用语及定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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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即人民币
97,600 万元。
    2.4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标的股票的认购价
格及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但认购款总金额不作调整。
    2.5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
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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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之签
署页)




    甲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国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乙方: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梅宏




                                                         201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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