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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成控股:与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2015-09-29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




              二〇一五年九月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遵义市订立:
甲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发行人”)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武汉路临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生
乙方: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认购人”)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 1288 号 1 幢 4 层 C 区 438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培今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600112。甲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份数量为 301,639,300 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
368,0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2、乙方具备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意愿、能力及资格,并同意按
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就本次认购,双方已于 2015 年 3 月 9 日签署了《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与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合同》。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双方现拟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甲乙双
方签署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相关条款应随之进行相应修改。
    据此,双方现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之部分股票的相关事
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定义

                                     1
    除以下约定,其他本协议所使用的定义与其在《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与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
同》中的含义相同。
    (1)标的股票:乙方以现金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81,639,300 股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2)认购款:认购人认购标的股票而支付的认购价款,即人民币
995,999,460.00 元;
    1.2 释义
    (1) 本协议以及双方确认为本协议附件的其他文件均构成《贵州长征天成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行股份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除本协议明确修改的条款外,《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
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其余
条款继续有效。
    (4) 本协议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
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协议为
准。
       第二条 变更内容
    2.1 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
    (1) 双方同意: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12.20 元,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之百分之九十(90%)(交易
均价计算公式: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2)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为 81,639,300
股。
    (3)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即人民币
995,999,460.00 元。
    (4)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标的股票的认购价


                                     2
格及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但认购款总金额不作调整。
    2.2 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之价格和股票数量认购标的股
票,并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
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即人
民币 995,999,460.00 元)划入保荐机构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
户。因认购款划转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2.3 协议生效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
生效:
    (1)本补充协议及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有权部门的同意、许可、批
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若前款所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合同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
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
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本合
同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15.2 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补
充合同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若因审批、监管机关的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生变化,双
方同意对本协议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15.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
利或义务。
    15.5 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
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
问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5 年 9 月 28 日




   乙方: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




                                                     201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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