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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成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5-09-29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宜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发行股票数量
   及相应修改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对公司日常经营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修改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并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能够为股东创造
   更多的价值。
       2、修改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调整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数额、发行股票数量及相应修改预案。
   二、关于修改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事前认可意见
      1、修改后的《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修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修改的《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关于与发行对象终止、补充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与发行对象终止、补充认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终止、补充认购协议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李铁军 毛家仁 张仁
                                                 201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