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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成控股: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2016-12-12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遵义市订立:
甲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发行人”)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武汉路临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生
乙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认购人”)
住所:南宁市高新区火炬路 15 号正成花园综合楼 2 单元 3 层 303 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潘琦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 600112。甲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2、乙方具备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意愿、能力及资格,并同意按
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双方已于 2016 年 7 月 3 日签署了《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
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数量为 129,147,842 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人民币 108,629,
314 元(含本数)。
    4、双方已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签署了《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调整为 126,147,842 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数额调整
为不超过人民币 106,239.47 万元(含本数)。
    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双方现拟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
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
的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进行调整。
    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天成集团有
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做如下修订: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
    1.1 定义
    除以下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定义与其在《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及《贵州长
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中的含义相同。
    (1)《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甲乙双方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签署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1.2 释义
    (1)本协议以及双方确认为本协议附件的其他文件均构成《贵州长征天成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合同》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
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除本协议明确修改的条款外,《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
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及《贵州长征天成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条 修订内容
    2.1 认购股数及认购金额
    双方确认,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乙方认购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 108,629,314 股(含 108,629,314
股),调整为 84,907,433 股(含 84,907,433 股)。
    甲方募集资金数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106,239.47 万元(含 106,239.47 万元),
调整为 83,039.47 万元(含 83,039.47 万元)。


                                     2
    第三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1)本协议及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有权部门的同意、许可、批
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若前款所述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
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
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其他
    4.1 本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本协议
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4.2 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 若因审批、监管机关的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生变化,双方
同意对本协议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4.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
或义务。
    4.5 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
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
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甲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12 月 11 日




    乙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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