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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成: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3-12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 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0—011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31 起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31起二审案件投资者索赔金额6,337,348.17元,判决赔偿金额合
计6,262,412.5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公司保留在
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权利。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
及其规定将上述诉讼赔偿损失计入公司损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成控股”)于近
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31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
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 31 起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二审案件情况
    公司针对31名中小投资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诉至贵州
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已对上述
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31名中小投资者
    2、诉讼请求:
    (1)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金额合计人民币6,262,412.59
元,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天成控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与被上诉人交易决
策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存在系统性风险。
    (二)法院判决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
作出二审判决。根据相关法院文书,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
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次诉讼总体判决情
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二、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对于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公司保留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权利;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
则及其规定将上述诉讼赔偿损失计入公司损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将积极
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