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天成: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4-22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 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0—016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80起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80起一审案件原告索赔金额11,834,818.86元,判决赔偿金额合
计11,480,774.58元(含印花税)。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于上述一审判决,相关诉讼预计会
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暂时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事项对公
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成控股”)于近
日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80份《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
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0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
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80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11,834,818.8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关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披露的《贵州长征
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3)。
    二、判决情况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
作出一审判决。根据相关法院文书,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
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26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7年4
月24日,基准日为2017年7月6日;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
系。本次诉讼总体判决情况如下:
    (1)由公司承担80名中小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 2 )判 令公 司于 判决 生 效之 日起 十日 内赔 偿 原告 投资 差额 损失 共 计
11,480,774.58元(含印花税);
    (3)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对于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
法律规定期限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诉讼预计会对公司利润产
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暂时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将积极
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