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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08-14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 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1-086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0
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
知书》(黔证调查字2020001号等共计11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
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0-042号)。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1]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及潘琦先生、姚
国平先生、王国生先生、朱洪彬先生、黄巨芳先生、马滨岚女士、周联俊先生、
陈磊先生、江涛先生、黄琴女士、曹玉生先生: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我局已调查完毕并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
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成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天成控股及其子公司共计 8 次为控股股东银河
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借款担保、商业承
兑汇票承兑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金质押借款担保,累计关联担保发生额
49,183 万元,其中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 41,600 万
元、5,633 万元、1,950 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6.07%、4.9%、

                                    1
1.6%。2021 年 4 月 30 日,天成控股公告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违规担
保余额 11,180 万元”。
    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2018 年修订、2019 年修订)》第 10.2.6 条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也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三、
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2017 年修订)》第四十、四十一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 年修订、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年修订、2019 年修订)》第 9.11、9.14、10.2.6
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和在 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
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天成控股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向银河集团及
其关联方划转资金 13,576.3 万元、代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或利息
8,916.1 万元、对外借款 19,000 万元直接供银河集团使用、履行为银河集团及其
关联方连带担保责任被法院强制划转资金 5,441.02 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总
计 46,933.42 万元。按年度统计,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发生额分别为 20,000
万元、20,492.35 万元、6,441.07 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天成控股经审计净资产
的 17.34%、17.83%、5.28%。2021 年 4 月 30 日,天成控股公告披露“截止本公
告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余额 31,050.08 万元”。
    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三、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条,《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
2017 年修订)》第三十一、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年修订、2019 年修订)》
第 10.2.4、10.2.5、10.2.9、10.2.10 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和
在 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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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上半年,天成控股发生诉讼事项 2 起,涉诉金额合计 13,345 万元,
其中自 2018 年 3 月 28 目知悉“李振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天成控股等偿还借
款本金 9,000 万元”起,天成控股连续未披露涉诉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超过 10%。天成控股 2018 年全年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15 起,涉诉金额合
计 56,438.67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49.12%。
    前述诉讼、仲裁事项,天成控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年修订、2019 年修订)》第 11.1.1、11.1.2、11.1.5 条的规定,
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分别在 2018 年
半年报和 2019 年半年报中披露前述 2 起诉讼事项(涉诉金额 13,345 万元)和 1
起涉诉事项(涉诉金额 1,000 万元);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在 2018 年年报中披露前述 2 起涉诉事项(涉诉金额 3,228.33 万元)。
    以上事实,有天成控股和银河集团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天成控股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成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前述“为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银河集团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诉讼和仲裁”,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三、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银河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在“天成控股为保证人的银河集团对外借款合同或
协议”上签章,在“以天成控股名义向第三方借款供其使用的《借款及保证协议》”
等文件材料上签章并实际使用借款,向天成控股拆借资金、要求天成控股代偿债
务等,知悉前述未按规定披露的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部分涉诉事项,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潘琦作为银河集团控股股东及时任董事长,天成控股实际控制人,在“天成
控股为保证人的银河集团对外借款保证合同”“以天成控股名义向第三方借款供
                                    3
银河集团使用的《借款及保证协议》”等文件材料上签章或签名,策划、组织实
施了天成控股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且未告知上市公司,知悉天成控
股未按规定披露的有关涉诉事项;潘琦作为天成控股实际控制人并曾长期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长,知悉并负有配合天成控股做好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义务,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违法的行为。潘琦 2010 年以来被我会行政处罚 3 次,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次。
    姚国平(银河集团股东之一)2005 年至 2019 年 7 月任银河集团总裁,在潘
琦授权下管理银河集团及控制的上市公司,策划、组织实施了天成控股“为银河
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
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事项,知悉前述未按规定披露的违规担保、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及部分涉诉事项,构成银河集团指使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姚国平 2011 年以来被我会行政处罚 2 次,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 次。
    王国生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天成控股董事长,具体实施了任职期
间的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对外借款提供违规担保”“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
使用、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
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 2017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洪彬 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天成控股董事长(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兼任总经理),具体实施了任职期间的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对外借款提
供违规担保”“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
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事项,知悉前述未按规定披露的涉诉事项;
作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 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的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周联俊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9 月任天成控股董事、总经理,参与实施了
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永 20,000 万元信托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并
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审议天成控股 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
                                     4
署书面确认意见,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巨芳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天成控股董事、副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兼任财务总监),参与实施了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永 20,000 万
元信托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事项,在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拆借资金、代银河集
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往来财务凭证上签字,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
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 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构成
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磊 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天成控股董事、副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 月兼任董事会秘书),参与实施了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向上海诺
永 20,000 万元信托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事项;陈磊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审议天成控股 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的
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马滨岚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天成控股财务总监,参与实施了 2 项
天成控股向第三方借款供银河集团使用事项,在多项天成控股为银河集团拆借资
金、代银河集团偿还债务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往来财务凭证上签字,未勤勉尽职
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 2017 年半年报
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涛 2013 年 9 月起任天成控股监事,负责处理天成控股诉讼事项,在部分
天成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往来凭证上签字,知悉多项天成控股未按规定披
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在审议 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的监
事会决议上签字,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琴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天成控股监事会主席,在部分天成控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往来凭证上签字,知悉部分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事
项,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 2018 年
报、2019 年半年报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构成天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
                                    5
直接责任人员。
    曹玉生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天成控股董事(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天成控股副总经理),参与实施了 2 项违规担保事项并在相关文件上签
名,未勤勉尽职督促天成控股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在审议天成控股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构成天
成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成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潘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国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朱洪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七、对黄巨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八、对马滨岚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九、对周联俊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十、对陈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十一、对江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十二、对黄琴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十三、对曹玉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潘琦、姚国平、王国生、朱洪彬、黄巨芳、马滨岚的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潘琦、姚国平采取 10 年
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国生、朱洪彬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黄巨芳、
马滨岚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
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
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以上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1]1 号)的主要内
                                    6
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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