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政编码:400023 5-1 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China 电话/Tel:(8623) 8879 8388 传真/Fax:(8623) 8879 8300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长征天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并发 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 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 2 法律意见书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9 点 30 分在贵州省遵义市武汉 路 1 号长征电气工业园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中披露的一致。会议由公司总经理高健先生(代理董事长)主持。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起止日期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内容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的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72,60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4.2575%。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6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3,861,141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 6.649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3 法律意见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对议案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 (一)《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04,973,123股赞成,1,487,918股反对,10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22%赞成;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3,373,123股赞成,1,487,918股反对,10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830%赞成。 (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04,577,323股赞成,1,883,718股反对,10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305%赞成;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2,977,323股赞成,1,883,718股反对,10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8007%赞成。 (三)《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04,973,123股赞成,1,487,918股反对,10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22%赞成; 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3,373,123股赞成,1,487,918股反对,10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830%赞成。 (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04,972,923股赞成,1,488,118股反对,10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21%赞成;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3,372,923股赞成,1,488,118股反对,10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826%赞成。 (五)《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92,507,423股赞成,13,880,018股反对,73,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6.8931%赞 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30,907,423股赞成,13,880,018股反对,73,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8.8957%赞成。 (六)《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92,558,423股赞成,13,902,618股反对,10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6.9410%赞成;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30,958,423股赞成,13,902,618股反对,10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9.0094%赞成。 (七)《关于2021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04,973,123股赞成,1,487,918股反对,10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22%赞成;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3,373,123股赞成,1,487,918股反对,10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830%赞成。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03,187,523股赞成,3,273,518股反对,10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9250%赞成; 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1,587,523股赞成,3,273,518股反对,10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2.7027%赞成。 (九)《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04,973,123股赞成,1,487,918股反对,10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22%赞成;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3,373,123股赞成,1,487,918股反对,10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6830%赞成。 (十)《关于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他权益性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05,144,523股赞成,1,316,518股反对,100股 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632%赞成;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3,544,523股赞成,1,316,518股反对,100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0651%赞成。 其中,议案(五)(六)(七)(八)(九)(十)属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 议案;议案(八)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 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表决的前述议案均获得了有效表决票数通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 定作成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