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成: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4-29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结
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名董
事候选人时,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应提供该候选人相应的任职资格及其他材料,
由提名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
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列入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遇到情况紧急的,在确认全体应当参会的人员均
收到会议通知、资料后,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
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
(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
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及本细则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