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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成: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4-29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结

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名董

事候选人时,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应提供该候选人相应的任职资格及其他材料,

由提名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

股东及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列入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遇到情况紧急的,在确认全体应当参会的人员均

收到会议通知、资料后,可随时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

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
(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

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及本细则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