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成:投资管理办法2023-04-29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
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
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债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包括不限于以下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
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其他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理财型投资和战略型投资。
理财型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财务性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投资
于各种金融资产,其主要方式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银行存款不属于理
财型投资。
战略型投资是指按照公司的发展规划,以实现战略性目标为目的,
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实物资产等对外进行投资,以获得被投资
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的投资行为。其主要方式包
括: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其他企业、投资特定项目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
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
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
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
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
出修订。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对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权限,
分级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涉及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任一标准的其他投资事项。公司进行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涉及前述所述指标,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外,
董事会可以行使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30%以内的投资事
项的决策权,上述事项的发生金额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对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可
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办
法的规定。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议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
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公司理财型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对公司理财型投资项目进行筛选、上报,
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提供投资建议、
编制理财型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财务、法务、证券、审计
等部门对投资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批;
(四)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
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操作投资资产,
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共同签字。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需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
操作。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型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处对拟投资项目初步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投资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立项;
(二)立项后,董事会秘书处组织项目拟担当单位和内控部门等
其他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评估、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
(三)相关主管副总经理组织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对项目进
行评审;
(四)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
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七条 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组织实施,董事
会可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或董事会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
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
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或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需合理调整投资预算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可视具体情况暂缓实施投资项目,
同时对投资方案提出修改、变更或终止的议案,并根据投资项目审批
权限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合同或协议
须经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方可对外正式签
署。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处、财务管理部部应依据其
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
题提出专项报告,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提请相关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
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应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届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权限分别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
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
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
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本办法未尽事宜及本办法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