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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成:投资管理办法2023-04-29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

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

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债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投入到项目,形成资产或权益的经济行为。

    包括不限于以下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

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其他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理财型投资和战略型投资。
    理财型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财务性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投资

于各种金融资产,其主要方式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银行存款不属于理

财型投资。

    战略型投资是指按照公司的发展规划,以实现战略性目标为目的,

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实物资产等对外进行投资,以获得被投资

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的投资行为。其主要方式包

括: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其他企业、投资特定项目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

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

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

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

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

出修订。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对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各自的权限,

分级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涉及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任一标准的其他投资事项。公司进行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涉及前述所述指标,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外,

董事会可以行使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30%以内的投资事

项的决策权,上述事项的发生金额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对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可

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办

法的规定。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议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

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公司理财型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对公司理财型投资项目进行筛选、上报,

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提供投资建议、

编制理财型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财务、法务、证券、审计

等部门对投资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批;

    (四)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

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操作投资资产,

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共同签字。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需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

操作。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型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处对拟投资项目初步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投资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立项;

    (二)立项后,董事会秘书处组织项目拟担当单位和内控部门等

其他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评估、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

    (三)相关主管副总经理组织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对项目进

行评审;
    (四)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

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七条 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组织实施,董事

会可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或董事会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

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

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或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需合理调整投资预算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可视具体情况暂缓实施投资项目,

同时对投资方案提出修改、变更或终止的议案,并根据投资项目审批

权限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的,有关合同或协议

须经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方可对外正式签

署。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处、财务管理部部应依据其

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

题提出专项报告,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提请相关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

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应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投资项目经营期限届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权限分别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

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

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

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本办法未尽事宜及本办法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